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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被告:落網後曾遭施水刑

【本報訊】 「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控方早前已完成舉證。其中一名被告選擇自辯,他稱被捕當日警員向他施行水刑,令他無法呼吸如同遇溺,有警員更揚言「係咪想滾水淥Jer Jer(陰莖)」。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屠龍小隊」成員李家田昨自辯指,他從沒打算串謀跟他人放炸彈或殺警。由於黃振強提供很多資助給他,又請他食飯,為免失去資助,他不會直接拒絕黃的要求。他舉例指,他不想去台灣軍訓,但只會說「我唔想變John Wick」。對於黃振強被指是「屠龍小隊」隊長,李指在他認知上,「屠龍小隊」無隊長,只有成員。
指警員問「係咪想滾水淥Jer Jer」
李家田憶述,2020年6月被捕當日,他在住所睡覺,期間有警員突然入屋,用手銬反鎖他,推他去廁所,且不停掌摑他,並問他「支槍喺邊」,並施行水刑。他指警員在廁所內扯他頭髮、用毛巾掩其面,再用花灑噴灑。他形容當時好像遇溺,「完全抖唔到氣,好辛苦,好似窒息咁」。他指警員當日亦曾稱,「黃振強已經篤到你應一應」、「係咪想滾水淥Jer Jer(陰莖)」,甚至說同樣事情可以發生在他的母親身上。李稱為保護母親,故杜撰答案,指稱槍在其他人手中。他又按警察要求簽下相關文件,及在錄影會面中講出警員要他記住的答案。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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