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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擬聘洋大狀案 申請上訴至終院遭駁回

黎智英多番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展開司法訴訟。 黎智英多番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展開司法訴訟。
黎智英多番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展開司法訴訟。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涉危害國安被起訴,他之前擬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替他辯護,律政司反對無效,港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人大常委會頒布,有關問題應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黎隨後入稟高院申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先後駁回。黎智英再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上訴庭昨頒判詞,認為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拒絕申請。
據黎智英一方入稟時稱,國安委向入境處處長稱,在考慮可能會危害國安的基礎及潛在風險下,建議若Tim Owen再申請工作簽證來港代表黎處理涉違國安法案件,處長應拒絕。黎智英指國安委並無相關權力作此決定。原審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去年5月作出裁決,指國安委沒有越權,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監督國安委的工作,駁回黎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黎智英之後提上訴,上訴聆訊在4月16日進行,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之後頒判詞解釋理據。上訴庭在判詞指,根據國安法第14條,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相關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訊息不予公開,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上訴庭指,有關條文清晰,沒有任何灰色地帶,詞義不可能有其他解讀,法庭毋須專家協助。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指,委員會決定並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黎智英上訴。
黎智英一方在5月14日,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黎提出3點,第一是國安委是否不受司法覆核;其次,人大常委會在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決定,是否擴大了國安委在國安法第14條下的功能及責任;第三,國安委決定,是否超越了國安法第14條下的權限。
上訴庭:沒合理可供爭辯之處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昨頒判詞指,國安法14條非常清楚地列明,國安委所作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而香港法院必須依從人大常委會釋法。上訴庭認為,黎智英一方所提的3點均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拒絕頒發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就着訟費問題,法官坦言,黎智英根本不應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形容是次訴訟不合理,遂決定行使酌情權,以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案件編號:CACV 1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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