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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大狀求情 籲歸積極參加量刑

黃之鋒的代表律師求情指,黃雖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沒有組織初選。 黃之鋒的代表律師求情指,黃雖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沒有組織初選。
黃之鋒的代表律師求情指,黃雖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沒有組織初選。
認有簽墨落無悔聲明 冀不列最嚴重等級
參與2020年立法會初選的47名泛民人士,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而遭起訴,被指是始作俑者的戴耀廷等共31名被告認罪,14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罪成被告陸續展開求情,6名九龍東初選參選人昨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求情,相關人士有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和施德來,除施德來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其餘5人均認罪。黃之鋒代表大狀承認,黃是在保釋期間犯案,也曾提及國際游說,但強調他無參與組織初選,應歸類為積極參加者。庭上亦提到,黃之鋒過往有多項案底。
國安法第22條列明,各被告犯罪嚴重程度可分為3級,屬「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囚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3至10年。
黃之鋒代表大律師李國威陳詞時承認,黃之鋒曾經請求外國支持,及到美國進行游說,但強調今次串謀計劃屬本土,沒有指控指牽涉勾結外國勢力元素,認為國安法第30條並不適用於本案。該條文指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接受指使、資助等犯案者須從重處罰。
法庭保釋期犯初選案
李又表示,黃之鋒認罪是最大求情因素。雖然黃之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黃沒有組織初選,也沒有提供協助,他只是一個參加者,應歸類為「積極參加」者,至於量刑起點,則留待法庭定奪。庭上提到,黃之鋒過往有多項案底。其中他於2020年在網上貼文,公開2019年11月西灣河向示威者開槍的執法人員及其家人的資料,違反高院禁止對警員「起底」令,去年4月被判入獄3個月。另外,黃之鋒因在2019年6月21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在2020年11月認罪後還押,最終判囚13.5個月。換言之,他是在法庭保釋期間干犯初選案。
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何沛謙指,根據紀錄,2020年7月國安法生效後,譚文豪仍會在議案中投下贊成票,強調他不是激進派,不曾無差別否決議案。法官質疑,他當時所屬的政黨十分激進,譚文豪也有份主張「搶疆」的想法。另外,何沛謙指,國安法第39條列明「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即法庭判刑時,不應考慮法例施行前被告的言行,或其言行的持續影響。不過法官認為,法例實施前的行為與案有關,因這會提供本案背景。案件編號:HCCC 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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