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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賣」龕位列刑責 倡監2年罰款500萬

【本報訊】政府計劃修訂《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建議加強執法及懲處違規經營,執法方面,建議引入3項新安排,包括將出售批准圖則以外的龕位(即「超賣」龕位)列作刑事罪行;將被吊銷或暫時吊銷出售安放權授權期間違規出售的行為列作刑事罪行;另會增加不遵從「執法通知」的罰則,相關罪行均建議最高懲處可被判罰500萬元及監禁兩年。
食環署解釋「超賣」龕位列刑事罪的構思,由於不少市民會預先購買龕位,為親人日後離世作準備,但這些龕位往往在較後時間才會安放骨灰,而龕場牌照持有人出售超出「骨灰安放容量」的龕位,或出售了批准圖則以外的龕位(即「超賣」龕位),並不會即時導致存放骨灰的數目超出批准的上限,因此不構成違反原條例規定。
購買人所簽協議無法律效力
惟「超賣」的龕位未經批准,購買人所簽訂的協議並無法律效力,將來或面臨已安放的骨灰須遷移的問題,故當局建議訂明上述「超賣」龕位行為屬刑事罪行。
當局認為,該類行為會影響不少消費者,建議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款200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若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可達500萬元和監禁兩年。此外,當局也計劃相應地增加違反《條例》第54條有關存放骨灰份數超出「骨灰安放容量」的罰則(即「超放」骨灰),罰則與上述「超賣」龕位的建議罰則一致,以反映兩者的類似性質和其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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