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放生無牌龕場 炮製不公難助保障
3.6萬靈灰位料鬆綁 毋須遷移可作安放
公營骨灰龕位一位難求,私營骨灰龕場雖推行發牌制度多年後,但一直有數十間未符合發牌條件,政府計劃進一步修訂《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以修訂豁免書的基本申請資格,讓未獲發牌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在有條件下繼續營辦,惟雖凍結現有規模,及不可新出售或出租龕位,避免大量已存的骨灰須遷移。若最終修例獲通過,政府估計,將有13間私營骨灰安置所合資格申請豁免,涉約3.6萬個已出售龕位可獲放生。政府將於下周二(9日)在立法會討論,最快第4季提交有關修訂條例草案。有議員認為,放寬條例對一向守規矩的龕場不公道,強調政府應加強執法及加快審批牌照,以免助長不合規的龕場繼續運作。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自2017年6月30日實施,規定任何人必須取得指明文書(即牌照、豁免書,或在申請兩者期間取得的暫免法律責任書)才可營辦、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營骨灰安置所,當中只有獲發牌照的骨灰安置所,才可新出售或新出租龕位。不過,政府提交立法的文件指,截至6月30日,發牌委員會累計收到147間私營骨灰安置所的指明文書申請,當中有12間獲批准牌照、5間獲批准豁免書、78間獲原則上同意申請,共涉逾72萬個龕位。另有51間被拒絕。
部分私營骨灰安置所、即「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仍存在違規經營情況。根據現有條例,「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是指緊接「截算時間」、即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前正在營辦,內有已安放骨灰的龕位的骨灰安置所。有意申請豁免書的「截算前骨灰龕」,必須自「截算時間」起停止出售或新出租龕位,否則會喪失申請豁免書的資格,只可申請牌照。換言之,即必須符合較嚴格的要求,才能繼續營辦骨灰龕。
「截算時間」修訂為17年6月30日
當局指,截至今年6月30日,在60間正在申請牌照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中,有27間仍未符合規劃要求,當中24間因不符合豁免書的兩項基本申請資格,或因打算繼續出售龕位而沒有申請豁免書。若上述24間骨灰安置所最終無法符合申請牌照的規定 ,便須結束營辦,導致大規模「清灰」,影響先人及家屬權益。
因此,政府建議修訂條例,擬降低申請豁免書的兩項基本資格,包括開始營辦骨灰安置所日期,由現時的1990年1月1日前,修訂至「截算時間」前;而停止出售安放權日期,則由「截算時間」起計,修訂至條例生效日、即2017年6月30日起計。
避免清灰 反令消費者更混淆
根據初步評估,上述24間骨灰安置所中,有13間符合條件申請豁免書,涉及約3.6萬個龕位;若最終獲批,約有1.5萬個已安放骨灰的龕位毋須被遷移,另約有2.1萬個已出售但未入灰的龕位日後亦可安放骨灰。
議員劉國勳表示,條例實施後改動了不少次,認為新修訂對循規蹈矩的骨灰龕場不公道,強調政府應加強執法及加快審批牌照,而不是避免清灰而放寬條例,助長根本未符合規格的龕場繼續運作放灰,令消費者混淆,亦令本港私營骨灰龕場質素繼續不一致,有違發牌制度的原意。他又指,不少已獲發牌的合規格龕場表示,有很多市民把先人靈龕由無牌龕場搬到持牌龕場,就是怕日後有清灰可能,現在放寬對該批市民不公平。他建議,私營骨灰安置所獲正式發牌才可營運,是唯一讓消費者有信心的做法,亦是保障消費者的最佳方法。
議員陳月明表示,《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在2017年實施,目的是通過設立發牌制度糾正過往私營市場的違規行為,而由於傳統,政府對待私營骨灰安置所的規管一向是非常克制,避免影響先人和社會不安。她認為政府的做法合適,因可針對真的不符合資格的機構依法辦事,過去也有51宗申請是自行撤回或被拒絕的,而政府增加申請豁免書的選項,是務實的做法。
人人做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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