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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管修例引入刑罪 議員冀解說釋疑慮

立法會昨三讀通過《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昨三讀通過《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昨三讀通過《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保存文件收據不易 或嚇怕法團人士
立法會昨三讀通過《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並會在憲報刊登日的一年後實施。有關修例對上一次是2007年,儘管今次修例是處理爭議性較少的建議,政府接下來會着手跟進其他更為複雜和具爭議性的課題,然而今次修例引入刑事制裁,以促使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委員會更具透明度和問責性的做法,就引起不少議員憂慮,指有關措施可能嚇怕一些本來自願參與法團工作的人士,到頭來不利樓宇管理,盼政府做好解說,釋除疑慮。
修例引入刑事制裁,主要是針對沒有保存某些關乎建築物管理的文件。條例草案內容還涉及樓宇每戶若要支付逾3萬元的採購或大型維修工程,法團須召開業主大會,且至少要有5%或100名業主親身投票表決,亦要公布工程資料,避免部分人藉手持大量授權票而主導工程外判,引致天價維修費。此外,獲法人團體業主授權的自然人,可按機制在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大會等情況,代表該法人團體業主行事,並就法團等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會計文件,及就關乎建築物管理的會議的程序,施加或調整某些規定。
倡按物業戶數 分類針對規管
議員陳學鋒指收到不少大廈管理委員的反映,擔心修例會加強罰則,特別是保存文件方面,畢竟會議紀錄、招標文件和每張收據要保存6年,期間還有可能經過幾次轉手,要徹底遵守並不容易。當局雖把責任者由委員會修收窄至個人,但在費盡唇舌說服唐樓或單幢樓業主成立法團的情況下,擔心修例或會進一步打擊業主參與法團的意欲。他說有些舊樓業主,連政府發出的維修令也看不明白,根本沒能力處理物業的大維修,更遑論成立法團。另一方面,中小型屋苑每個月的管理費收入有幾百萬,若按同一法例標準來規管的話,對某些物業來說會好嚴格,但某些樓宇則好寬鬆,建議應按物業的戶數來分類規管,以確保法例能針對性地適用於不同的樓宇。
陳學鋒續指,今時今日樓宇大維修動輒10萬元起跳,而圍標手法亦好高明,譬如有情況是中西區的大廈,卻跑到九龍或新界開業主大會且還要揀選辦公時間,手法明顯在走法律罅,可是現行法例未有針對有關情況。他指授權書制度,讓少數人藉此取得大部分業權以左右樓宇大維修的投標結果,冀當局在下一階段的修例可處理。
訟費高有案底 擬辭任保平安
議員周文港認為,推進加強樓宇維修工作,首要是理順法團的運作,尤其是釐清法團與業主各自承擔的法律責任。然而條例草案部分條文或會令法團或管委員成員陷入不利處境,當矛頭指向義務性質的成員,勢必降低參與樓宇管理的積極性,不利推動良好的大廈管理工作,他說條例草案公布後,有法團主席表示擔心日後或會承擔高額的訴訟費用、留有刑事案底和失去工作的風險,打算辭任。他指當局不宜將責任推給法團或管理委員會成員就了事。
議員盧偉國表示,條例草案原本建議,就保存重要的法團文件增設罪行,包括會計帳目、管委會及法團業主大會的會議紀錄、招標文件和委任代表文書等,一經定罪,會議召集人、管委會委員、司庫或秘書等相關人士可被判處第4級罰款,即2.5萬元。他認為法團組織對於文件的保存和處理,當然是有要求的,但擔心條文寫得愈複雜,當中出現處罰的字眼愈多,會嚇怕一些本來自願參與法團工作、為街坊服務的有心人,希望政府能消除疑慮,否則落實條例草案的相關建議可能適得其反,甚至會引發大量管委會委員辭職,導致有關法團解散,有違改善整體法團管理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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