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戴罩恐嚇上司判社服 消防員上訴得直
【本報訊】入職消防24年的消防員,於2022年在消防局內因無按指引戴口罩被區長發現,對方要求他戴回時,雙方口角,期間消防員揚言:「我有情緒病,一拳打死你都無罪。」他被控刑事恐嚇區長,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於去年8月被判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消防員不服定罪提上訴,經開庭後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裁定他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姚官昨頒判詞指上訴人僅「本能地爆發」,說出該些「瘋狂及吹擂的字眼」,並非意圖以令人受驚,故裁定得直。
43歲上訴人陳定邦,報稱消防員,1999年加入消防處。控罪指,他於2022年8月23日,在大嶼山赤鱲角跑道南路機場南消防局地下當值室外,威脅事主王銘恒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對方受驚。
官指僅本能地爆發
時任消防區長王銘恒在審訊時供稱,當時部門有指引,消防員工作時需戴口罩。上訴人說自己有情緒病才沒戴,王要求他出示醫生證明。上訴人開始激動更稱:「我有情緒病,一拳打死你都無罪」。上訴人在審訊時自辯指,事主不斷要求他戴口罩。他其後聽到事主說他「成日詐病」,他感委屈和憤怒,衝動下向事主說上述說話。原審裁判官認為該些說話屬有意圖威脅事主,裁定上訴人罪成。
法官於判詞指,考慮了整體案件的背景以及詳細觀察涉案片段後,認為上訴人有可能因非常不滿意事主的說話,加上其身體當時的特殊情況,在盛怒及情緒完全失控下,才說出上述被指稱恐嚇的說話;而上訴人當時所說的,顯然並非是深思熟慮的言詞。法官認為,雖然上訴人確實異常激動,卻沒有嘗試進逼事主;上訴人當時只是本能地說出該些字眼,並非有意圖使事主受驚,因此裁定上訴得直。然而,法官明言當時上訴人的行為及說話,確實是自招嫌疑,故不予任何訟費命令。案件編號:HCMA 3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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