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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證人:被告在Tg談製炸彈遙控裝置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負責檢取證物的人員指,在其中一名被告電話中,發現被告曾跟人討論製作炸彈遙控裝置事宜。政府化驗師吳嘉豪博士確認,他負責檢驗執法人員在「屠龍小隊」位於荃灣貨倉搜獲的11支伸縮棍,並指各伸縮棍款式類同。
手機揭曾搜尋炸彈發展史
執法人員梁樂文指,同袍拘捕被告賴振邦後,把檢取的電話交予他,梁再將電話送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作法證檢驗。期間,梁發現賴振邦曾在Telegram(Tg)內,與別人討論製作炸彈遙控裝置,亦曾搜尋「炸彈發展史」等字眼。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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