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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案參與程度量刑 首要分子可囚終身

【本報訊】有關本案涉及的一眾被告,均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屬於《港區國安法》下的控罪。
設3刑期等級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2條所定下的罰則,被控此控罪的被告之量刑會分成3級,屬「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囚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3至10年,而「其他參加」者可判囚3年以下或拘役、管制等禁閉式刑罰。故判刑的法官須釐定該名被告就控罪的參與程度以作量刑。
本案涉及的《港區國安法》下的控罪之量刑,與香港過往應用的刑事訴訟程序之量刑基準有所不同,是次更是首次就「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判刑,故法官如何作出量刑備受關注。該控罪設有3級刑期等級,但如何釐定該名被告需接受哪級的刑罰,便需由主審法官因應每名被告就控罪的參與程度作考慮。
另外,根據終審法院處理涉及國安法案件的上訴案例,指法庭可考慮被告認罪等因素而減刑,但不可減至超出刑罰的下限。不過,《港區國安法》第33條列明,法官作出量刑後,亦可有3種情形可「減輕處罰」,當中包括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投案和供述罪行;以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以偵破其他案件。故當出現上述的情形,該被告才可減刑至超出刑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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