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樓拒裝防火門 業主罰款1.8萬
【本報訊】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相關指示,於本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1.8萬元。
無遵從屋署指示
有關個案涉及筲箕灣南安街一幢樓齡65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一個住用單位,屋宇署向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即於其單位通往逃生樓梯入口安裝防火門。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署方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2,500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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