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豐奪命火災 法團認5罪罰3萬
【本報訊】佐敦華豐大廈今年4月3級火,造成5死40傷。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事後被票控「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性能良好」等5罪,違反《消防安全條例》,案件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法團代表認罪,裁判官就每張傳票各罰款6,000元,即共罰款3萬元。
無 保持 檢查 消防裝置
被告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面對5罪,兩項「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性能良好」罪指,被告身為裝置在上述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即火警警報系統,及消防栓/喉轆系統的擁有人沒有保持該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
3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罪則指,被告身為裝置在上述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即手提滅火筒、火警警報系統及消防栓/喉轆系統的擁有人沒有安排註冊承辦商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該消防裝置或設備。
翻查資料,華豐大廈於1964年落成,樓高16層,約有230個單位,除住宅外,至少有35間持牌賓館,更有劏房、「一樓一」、中醫館和教會等,亦有老牌健身房及武術團體練功房。今年4月10日,大廈一至二樓大堂位置起火,火警其後升為3級,火勢約於兩句半鐘後被救熄。火警中有250人獲救,至少45人送院救治。最終造成5死40傷。案件編號:KTS 8004-800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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