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修例 委會促政府解釋工程時長
【本報訊】香港在1997年曾通過《保護海港條例》。港府在去年擬修訂條例,建議符合指定條件的工程可獲批出豁免,原定去年提出的建議沒有規定非永久性填海的總時長,惟在諮詢後改為最多7年及延期一年。海濱事務委員會主席吳永順認為「7+1」方案較以往肯定,但時間仍屬偏長,且對海濱干擾大,希望政府解釋背後理據。
吳永順表示,雖然新的「7+1」方案合共有8年時間,但這已是「終極」,對比起原先沒有最長時間有更多肯定性;但他仍認同工程時長應「愈短愈好」,因8年時間很長,在如此長時間下對海濱的干擾不太理想,坦言3年或是7年是隨便訂立、或是有真實個案作支持,需要再聽政府解釋。
歡迎改善構築物建議
至於新建議下,修例建議豁免14類改善海港的構築物,例如單車徑、觀景台等,若修例後則可推展海濱工程,包括在銅鑼灣和灣仔海濱將海岸台階延伸至水中等。吳永順對此表示歡迎,他指此類修訂能令海濱更暢達,認為若現行法例裹足不前,根本不會多想能不能進行此類工程。
港府去年曾建議,若屬新增的海港改善工程,填海面積不超過法定上限,且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可獲豁免於「不可填海推定」,公眾諮詢已於去年完成,預計會在6月26日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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