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修例 收1160意見調查
【本報訊】為保護維多利亞港免受填海工程破壞,香港在1997年通過《保護海港條例》。不過,港府去年以加強海港功能需「拆牆鬆綁」為由,擬修訂條例,建議若屬新增的海港改善工程,填海面積不超過法定上限,並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可獲豁免於「不可填海推定」。公眾諮詢已於去年完成,當局指合共完成約1,160份意見調查,預計會在6月26日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
下周諮詢海濱事務委會
因應公眾諮詢的建議,發展局指原先建議是,只有符合指定類別和面積上限的海港改善工程的填海方合資格申請豁免,現建議把3個新類別加入原先擬議的海港改善工程清單,合共涵蓋14類構築物、設施或裝置。而財政司司長會就海港改善工程的填海是否獲豁免於「不可填海推定」作出決定,其中一個條件是填海相關的面積不得超過0.8公頃。
而在時限方面,原來建議每期非永久性填海不得超過3年,但並無規限同一填海項目的總期數,惟規管方式有可能令長時間進行連串期數的非永久性填海亦可符合豁免資格,故為清晰起見,局方建議把每項合資格獲得豁免的非永久性填海的總時限收緊至最多7年;且只可申請延長時限一次,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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