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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記憶棒書券囚8個月 女警上訴得直

女上訴人陳惠嫻被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女上訴人陳惠嫻被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女上訴人陳惠嫻被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本報訊】曾任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的女警長,被指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取電腦記憶棒及總值2,400元的書店書券。去年經審訊後,她被裁定3項盜竊罪全部罪成,判囚8個月。女警長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昨頒下判詞,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曾充分考慮案中證供,不排除女警長以為電腦記憶棒是可拿走的紀念品,裁定女警長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並且擱置刑罰。
官:不排除以為是紀念品
任警長的49歲女上訴人陳惠嫻,現正停薪留職。她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閱讀室內,偷竊兩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記憶棒,以及8張50元商務印書館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吳詠璇的財產;上訴人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會所的電腦室內,偷竊屬於男子羅逸俊的20張100元商務印書館書券。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陳炳宙裁定她3罪罪成,並指斥她作為警察,是學生的榜樣,其行為有辱警隊,判處入獄8個月。
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昨頒判詞指,裁判官不應先評估上訴人的證供,在作出了拒絕上訴人證供的判決後,繼而再評估控方各證人的證供,此舉給人是顛倒舉證責任的觀感,且令人有先入為主之感,對上訴人不公平。法官亦認為,不能完全排除上訴人只是在案發當日在會長的要求下,才協助他將書券派給小朋友。至於上訴人拿走那些USB記憶棒,法庭也不排除她只是認為那些是一些可拿走的紀念品。法官認為,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不曾充分考慮分析上述證供,因定罪不安穩,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編號:HCMA 3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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