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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槍手認朝便衣人員方向開槍

【本報訊】 「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從犯證人蘇緯軒供稱,他獲安排當「槍手」,又承認被捕當天曾向便衣執法人員方向開槍。
稱擔心退出會遭殺害
蘇緯軒昨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他在庭上確認,他於2019年12月20日被捕,並於翌年6月簽署無損權益口供,同年10月承認串謀謀殺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以及意圖抗拒合法逮捕而使用槍械及彈藥罪。蘇供稱,被捕當日,兩名便裝男子接近他,自稱執法人員,因無法確定對方身份,以為他們想傷害自己,遂使用半自動手槍向兩人方向開一槍。蘇緯軒續指,他在2019年12月8日的殺害人員計劃中,獲安排任「槍手」,又謂擔心退出行動會遭殺害。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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