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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務員脫阻差辦公罪 遭上訴發還重審

【本報訊】 2020年7月1日有大批市民上街示威,抗議《港區國安法》,期間一名青年被指阻礙執法人員拘捕另一名女子,遭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受審。裁判官彭亮廷最終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青年當庭釋放。律政司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於昨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本案發還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審理。
圖拉走警察拘捕對象
報稱兼職倉務員的李兆聰現年21歲,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5799。控方案情指,執法人員截停一名劉姓女子的時候,被告站在劉的前方,並伸手嘗試拉走劉,但未能成功。其他人員上前制服被告。惟原審裁判官認為,人員對劉姓女子作出的拘捕不合法,故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遂裁定青年面對的控罪表證不成立。
陳仲衡法官則於判詞指,在辯方提出毋須答辯階段,控方只須提出證據,證明當執法人員採取行動截停制服劉時,是合理懷疑劉已或將或意圖干犯任何罪行。此時,裁判官不應考慮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劉干犯非法集結罪,也不應就着事實及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斷。
另外,陳官指裁判官考慮表面證據是否成立時,他對執法人員驅散行動的個人意見不應是相關的考慮。總括來說,原審裁判官法律上犯錯,且錯誤地考慮了不應考慮的事項。考慮到本案整體情況,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另一名裁判官重新審理。案件編號:HCMA 8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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