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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有被告父親為同袍 人員否認放軟手腳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執法人員作供,否認因其中一名被告的父親是警察,故放軟手腳。
把另被告帶署特別看管
控方昨日傳召時任本案案件主管的總督察張堃婷作供,承認在拘捕認罪被告彭軍壕前,知道彭的父親任職警署警長,準備退休。張堃婷強調,執法部門是按照程序辦事,沒有因彭的父親是警察而放軟手腳。張確認,由於案件牽涉嚴重暴力和槍枝,加上有人在逃,故曾下令把被告李家田帶返警署後,需接受特別監管,不准李與外界接觸。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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