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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殺親戚判無期徒刑 女保鏢上訴終極失敗

因槍殺親戚被判囚終身的詹心桀,被終院駁回上訴。 因槍殺親戚被判囚終身的詹心桀,被終院駁回上訴。
因槍殺親戚被判囚終身的詹心桀,被終院駁回上訴。
外祖母遺產分配問題招怨 致2死2傷
報稱曾任保鏢的女子,疑因外祖母遺產分配問題,埋怨親戚沒照顧好其母親,在鰂魚涌公園突然掏出手槍連開4槍,擊斃其中兩名親戚,另有兩名親戚亦遭槍傷。她於2021年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謀殺及兩項蓄意射擊罪成,判囚終身。她提出上訴亦被上訴庭駁回。女保鏢再往終院申請上訴,終院經早前開庭後,昨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方質疑減責神志失常舉證責任不應逆向落於辯方,認為損害了無罪假定原則。惟終院並不同意,認為相關辯護只屬求情因素。
現年49歲女上訴人詹心桀(原名魏朝霞),被控於2018年6月26日至27日,在鰂魚涌公園內謀殺其二姨詹少芬(80歲)及其四舅父詹鎮基(62歲),及意圖使二舅父詹前駒(事發時72歲)及三姨詹小慧(事發時60歲)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向兩人射擊。
上訴方指,根據現行《殺人罪行條例》(下稱條例),上訴人因精神失常下殺人而要獲減責,舉證責任在於辯方,上訴方認為有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有關無罪假定的條文。上訴方又指無罪假定原則不止適用於控罪元素,亦理應適用於罪行例外情況。
但終院指,只有在反向舉證責任條文規定,被告人須反證被控罪行的某核心要素並非屬實,致控方不需如常負上證明,該核心要素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責任時,才會觸及無罪推定權利。終院認為在分析是否觸及和損害無罪推定時,邏輯上應以罪行元素作為分析的起點和焦點。
裁定條例不損無罪假定權
終院最終裁定條例並不會損害無罪假定權利,減責神志失常只在控方成功證明被告人具所須意圖非法殺人後才會被提出。判詞又指,被告是否神志失常屬其個人事宜,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沒有患上神志失常,將可能面對實際困難。控方不可以強迫被告進行任何醫療檢驗,加上控辯雙方在證據披露責任上的差異,因此減責神志失常的正當目標,應避免控方負上不切實際和無法履行的責任。終院最終駁回上訴。案件編號:FACC 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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