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 被告指遭武力逼招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辯方指,執法人員曾向其中一名被告動武,被告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才簽署確認記事冊內容,惟該人員否認此說法。
執法人員否認
拘捕被告李家田的執法人員楊立隆續作供。庭上播放李於2020年6月11日,與執法人員進行的錄影會面。李於會面中表示,2019年12月8日,他透過新聞報道,得悉有人被捕,此後沒有再與「屠龍小隊」成員聯絡。辯方向楊指出,李被捕後,人員曾向他展示吳智鴻、黃振強及賴振邦的照片,讓李記住他們的樣貌和全名,並教導他槍械專用名詞。期間,人員曾使用武力並毆打李。李是在威逼利誘及武力下,才簽署確認記事冊中的內容。楊全盤否認上述說法。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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