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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級公務員離職 35人獲批商業工作

去年有36名離職首長級公務員獲批准從事外間商業工作,有一宗自行撤回。 去年有36名離職首長級公務員獲批准從事外間商業工作,有一宗自行撤回。
去年有36名離職首長級公務員獲批准從事外間商業工作,有一宗自行撤回。
為保障公眾利益和保障個人就業權利,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需受獲公務員事務局及諮詢委員會批准。根據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第35號工作報告書顯示,2023年首長級公務員共有36人申請從事外間商業工作,除一宗自己撤回外,均為申請受薪工作,其中以教育、管理、顧問、金融為主;而非首長級公務員退休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則有470宗,當中有3宗不獲批,而醫療、教育、工務、辦公室行政/支援則為就職的工作。
報告書的資料顯示,35宗申請獲諮詢委員會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中,有16宗申請屬於首長級職級第1點。
非首長級退休續工作 467人獲批
根據受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7/2011號規管機制所管制的首長級公務員獲准停止職務後從事外間工作登記冊,現任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林美秀曾為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現任醫管局工程拓展部及委任工程拓展總監盧國華曾為水務署署長;曾為青年專員的劉家麒現為強積金管理局的機構事務總監及執行董事。
首長級官員為指定的非商業機構從事無薪外間工作的通知有62人,當中設計諮詢、教育、管理及其他工作性質,分別有22、5、10、25宗,而機構主要為慈善機構、主要不涉及商業運作的非牟利機構、學術機構。
至於非首長級公務員退休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局/部門審議申請宗數為470,當中有3宗不獲批准,按照工作性質劃分獲准在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主要為醫療、教育、工務,分別有116、86、77宗。
有關規管機制適用於按可享退休金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退休的首長級公務員的最短禁制期,由首長級薪級表第4點或以上為12個月;其他為6個月。
對於退休以外理由離職的首長級公務員,例如合約人員及辭職人員,當局沒有訂明最短的禁制期,每宗個案會按個別情況考慮。至於管制期方面,則按不同條件由一年至3年不等。
至於審批標準主要包括申請人在任職政府期間曾否參與制訂任何政策或決策、接觸敏感資料等等,而申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投任何政府土地、物業、計劃、合約或專營權;直接或間接擔任或代表任何人擔任工作,包括訴訟或游說活動,而該等工作與其任職政府最後3年期間涉及的政策制訂或決策工作、敏感資料、合約或法律事務、工作或計劃項目,以及執法或規管職務有關;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會令政府尷尬或有損公務員隊伍聲譽的活動。記者曾卓琳
首長級公務員獲准離職後在私營商業機構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部分數據)首長級公務員獲准離職後在私營商業機構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部分數據)
首長級公務員獲准離職後在私營商業機構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部分數據)
非首長級公務員獲准離職後在私營商業機構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部分數據)非首長級公務員獲准離職後在私營商業機構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部分數據)
非首長級公務員獲准離職後在私營商業機構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部分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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