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 被告警誡下認曾試真槍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於2019年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執法人員供稱,其中一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到西貢試真槍。
人員稱調查過程不涉威嚇
從犯證人彭軍壕昨完成作供後,控方傳召負責拘捕被告李家田的執法人員楊立隆作供。楊稱於2020年6月11日,他在上水古洞一帶以涉嫌串謀意圖傷人罪拘捕李家田。李於警誡下指,曾到西貢試槍,他亦曾應「鴻仔」指示向空地開一槍,並知道是真槍。之後他把槍枝交還「鴻仔」,「佢話要番支槍要嚟做嘢」。楊強調,調查過程中,並沒有執法人員「氹」、打或威嚇李家田。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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