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假案浪費人手 消防隊目囚5周
稱有人企跳醫院火警 累同袍疲於奔命
消防隊目涉嫌於一日內分別虛報有醫院火警警報啟動、有人困於筲箕灣某大廈升降機,及有人要從商場躍下。他被控虛假火警警報及浪費警力等4罪,經東區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判官屈麗雯早前裁定當中3罪罪成,餘下一罪罪名不成立。屈官昨判處被告監禁5周,辯方表示會就定罪提出上訴,屈官批准被告以兩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屈官指明白被告前途盡毀,認為實屬可惜,但案件嚴重性在於被告行為浪費大量人力物力,令消防員疲於奔命,被告亦是消防員,卻未能以身作則。
准現金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劉浩殷(46歲)、報稱消防隊目,共被控4項控罪。他被控於去年5月17日向消防處發出或致使發出明知是虛假的火警警報或其他災難警報,即向筲箕灣消防局作出虛報,聲稱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廈的升降機內;聲稱有人要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另因虛報有人要從商場躍下,而導致警力的浪費。經審訊後,該浪費警力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餘3罪則罪成。
宿舍外泊車問題犯案
辯方呈上被告親友等多封求情信,指被告是好父親及好丈夫。辯方又指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事件將令他失去工作和長俸,家人亦須搬出宿舍,對他已屬相當大懲罰。辯方希望裁判官接納被告是意氣用事、一時衝動犯案,事件亦非惡作劇或政治原因引起,是因宿舍外的泊車問題引起,屬不幸事件。辯方望裁判官考慮被告在消防處任職逾20年,對社會有極大貢獻予以輕判。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的報告顯示不到他有悔意,但接納辯方呈交的求情信指被告一直奉公守法,犯案與他本性不符。裁判官亦接納被告重犯機會低,但考慮到案件嚴重性,影響了消防處的工作。被告作為消防隊目亦應以身作則,其行為卻浪費了大量公共資源,故判刑需具阻嚇性,需判處監禁。裁判官最終就每項控罪判監6周,因被告對社會有貢獻獲減刑一周,3罪刑期同期執行。案件編號:ESCC 25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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