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隊員認證供不同圖減罪責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
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從犯證人彭軍壕續接受盤問。彭承認庭上證供與錄影會面時的證供有不同,他解釋因會面時仍心存僥倖故「講少啲」,但否認為減低罪責而「作古仔」,把責任推到他人身上。
離場買嘢食說法惹疑
彭軍壕續接受盤問時被問到眾人擬在2019年10月3日晚,高處向執法人員擲鏹水彈但失敗一事。彭曾供稱當他們準備尋找有利位置投擲,因肚餓而離開「買嘢食」。辯方質疑彭捏造買食物一事圖減輕罪責,彭否認此說法。彭承認當時確心存僥倖想減輕罪責,但否認是要想把責任推給他人。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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