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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證人自揭欲參與激進行為 加入組織

【本報訊】 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從犯證人彭軍壕續作供。彭於盤問下自言,當初沒有想過要做傷害到人的事。
指沒有想過要做「傷害到人嘅嘢」
辯方盤問彭軍壕時指出,彭於吳智鴻的小隊中屬第二把交椅,屬他的「左右手」,形容吳「去邊都帶埋你」。彭否認該說法。另外,彭指出,他加入組織是想「做番啲嘢」,自言沒有想過要做「傷害到人嘅嘢」。但彭同意,他希望透過加入組織,能有組織地參與較激進行為,不只是「行行企企」。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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