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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考評局過度收費 私隱署裁不成立

公署指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沒有超乎適度。 公署指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沒有超乎適度。
公署指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沒有超乎適度。
【本報訊】自2023年起,文憑試改以電子方式查閱資料。4人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指香港考評局過度收取查閱評分紀錄及試卷費用的個案調查。私隱專員公署昨日指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沒有超乎適度,亦是一直採用不同方式的最低費用,故有關投訴並不成立。
投訴指出,考評局就2023年文憑試發放所查閱資料形式的改變,費用應當下調,惟下調幅度僅為港幣20元,每個附加科目查閱資料要求徵費維持不變,認為有違徵收的費用不得超乎適度的原則,違反《私隱條例》第28(3)條。另外,亦有人投訴考評局一直採用較高成本的紙本方式,即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徵費高於該局採用其他形式所應徵收的最低費用,有違《私隱條例》第28(4)條。
指費用低於直接必須成本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考評局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均低於其直接有關及必須的成本,包括員工薪酬開支、電腦操作時間費及其他開支,而當中並不包括「打印機的操作和保養費用」及「紙張及文具費用」,認為考評局徵收的費用沒有超乎適度。
對於另一投訴事項,私隱專員公署調查後指,於2012至2022年間,考評局均是以實體複本提供所要求的資料,電子亦非可行和穩妥的做法,因此《私隱條例》第28(4)條並不適用,投訴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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