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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 證人指有同謀曾成功遙控試爆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從犯證人彭軍壕續作供,指同謀者吳智鴻曾測試遙控引爆裝置,對方表示行動當日會親自引爆炸彈。
從犯證人彭軍壕供稱,2019年11月尾,他跟本案同謀者吳智鴻,及本案被告之一的賴振邦,到荔枝角一處後樓梯,測試遙控引爆裝置。該裝置放着電話,吳智鴻拿出小量「TATP」粉末,倒在裝置發熱線,有人之後致電裝置上的電話,電話震動後發出「砰」一聲。吳智鴻表示試爆成功,謂「個裝置work」。同月彭軍壕按指示到沙田交收,接過3支手槍和彈匣。
稱吳智鴻行動日親自引爆炸彈
12月1日,他跟吳智鴻見面,吳稱將有大行動,屆時將使用空尖彈,並解釋空尖彈較普通子彈殺傷力強。行動時,彭軍壕負責當哨兵「睇水」,「屠龍」小隊負責護送吳及運送炸彈,吳則親自引爆炸彈。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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