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證人:曾赴台學開槍製燃彈
【本報訊】「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於2019年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第二名從犯證人彭軍壕作供,他稱2019年9月,曾赴台灣「軍訓」,學習開槍射靶、製造汽油彈。
「軍訓」兩周 練真刀攻擊
從犯證人彭軍壕供稱,2014年社運期間認識吳智鴻,吳是激進組織的頭號人物。2019年元朗「721事件」後,吳聯絡他,說欲「吹大雞」入元朗「搵鄉黑報仇」。彭軍壕指,到7月27日,他跟隨吳智鴻、曾參選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等人去元朗破壞。同年8月,他再跟吳智鴻等人開會,商討即將進行「大行動」,以及前往台灣軍訓事宜,本案被告之一、首名從犯證人「屠龍小隊」黃振強亦在場。至9月,彭軍壕及吳智鴻等到台灣「軍訓」兩周,學習真刀攻擊、製造汽油彈,安排以氣槍訓練持槍手勢等。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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