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申報私人物業 房署收回2戶公屋
【本報訊】再有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申報他們的香港住宅物業擁有權,先被法庭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1.2萬元,後被房署收回單位。房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判社服令 罰1.2萬元
該兩名公屋居民原居住柴灣興華(二)邨及柴灣邨,2022年要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他們均申報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興華(二)邨居民案發時聯權擁有一個位於長沙灣的住宅物業,而柴灣邨居民則獨自擁有一個位於柴灣的住宅物業。兩人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閱讀感化報告後,判兩名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一萬兩千元。房屋署發言人表示,公屋住戶若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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