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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 華仁書院附近檢2土彈

執法人員於2019年12月在灣仔華仁書院附近發現土製炸彈。 執法人員於2019年12月在灣仔華仁書院附近發現土製炸彈。
執法人員於2019年12月在灣仔華仁書院附近發現土製炸彈。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控方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列出眾被告被捕時被搜獲物品,並指執法人員在案發時段於灣仔華仁書院附近發現的土製炸彈。
單位搜獲頭盔面罩防彈衣
據承認事實指,執法人員於2019年12月8日進入灣仔一大廈單位,發現黃振強、張銘裕及嚴文謙,並搜出黑色頭盔、面罩、防彈背心及膠盾等,其後在張及嚴的住所,搜出刀具、透明護目鏡,以及多張快餐店現金券;人員於同日上門到張俊富在葵涌住所拘捕他。翌年1月至6月,人員先後拘捕賴振邦、李家田及許湛榮。至於唯一獲保釋的被告劉佩凝,人員於2019年12月9日在機場拘捕她。
承認事實又指人員於2019年12月9日於灣仔華仁書院附近發現兩個一大一細的土製炸彈,炸彈由金屬釘、燃油、炸藥及電子引爆裝置等組成。針對被告的財政紀錄,承認事實指黃振強的戶口於2019年底的存款總額為112萬元、提款總額為104.5萬元,馬會戶口則有66萬元存款。劉佩凝方面,其戶口存款總額為35.2萬元、提款總額為32.9萬元。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李家田另外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外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相關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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