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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艙」擬不納劏房規管範圍

據指港府考慮不把太空艙納入劏房規管範圍。 據指港府考慮不把太空艙納入劏房規管範圍。
據指港府考慮不把太空艙納入劏房規管範圍。
【本報訊】樓價高企港人置業難,居住空間亦愈來愈小,令「太空艙」冒起。港府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表示將取締不合最低標準的「劣質劏房」,並預計於今年8月向特首提交報告。不過有消息指,工作組多月來約見不同政團、與不同持份者進行溝通,當中港府認為「太空艙」屬旅館短暫居住用途,須領牌受《床位寓所條例》及《旅館業條例》的規管已足夠,因此考慮不把「太空艙」納入劏房規管範圍。
倘符床位定義 已有法例規管
有傳媒向房屋局查詢工作組會否研究規管太空艙,以及會否因該類處所面積太細,而需全面取締。當局回應指,實施分間單位租管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對分間單位定義較寬闊,界定為組成建築物單位一部分的處所,因而涵蓋包括房間、太空艙等。而截至5月中,約614份租賃通知書屬板間房、天台屋、平台屋、閣樓、床位及太空艙,但太空艙數目無再細分。
房屋局又稱,因應現行法例(包括《床位寓所條例》)就各類居住用途處所的規管,工作組會小心訂定劏房規管範圍和考慮是否與現行法例相容。民政事務總署回應查詢稱,如太空艙經營模式符合床位寓所和旅館定義,須領相關牌照;由於兩項法例均為確保處所符合樓宇及消防安全標準,因此已獲發牌照的處所,不重複受旅館業條例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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