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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打擊濫用公屋 必須多管齊下

房屋問題是香港的老大難問題,而公屋濫用現象則加劇解決房屋問題的難度。濫用公屋問題由來已久,與當局過往處理公屋富戶政策較寬鬆不無關係,過去租戶一旦獲編配單位,住滿10年才需要再申報入息及資產,期間有租戶累積一定財富並購入私人物業,卻不如實申報,亦不肯遷出。而由於申報最新經濟狀況時,只要求租戶自行申報是否有物業,不少人認定房署人手不足,只能隨機抽查,即使被查出作虛報陳述,大多只會被輕判了事,令不少富戶心存僥倖。
為了善用公屋資源,房署近年推出多項措施打擊濫用公屋,去年10月起收緊公屋富戶政策,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須向房委會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及常住該公屋單位;需要遷出的公屋富戶,租戶暫准居住證由12個月收緊至4個月。此外,房署亦以不同管道如「放蛇」,打擊網上平台出租公屋,及透過「加分」予物業管理公司,鼓勵物管公司自行發現並成功舉報,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力度。署方最近更公布今年會推出舉報機制,成功幫助收回公屋,會參考「好市民獎」設大概3,000元獎金,提供舉報誘因打擊濫用公屋。
房屋署亦於4月向超過25萬個租戶派發富戶政策申報表及居住情況申報表,要求他們在5月底或之前申報。早前房署要求首批約88,000租戶作申報,截至2月底,已覆核約59,000戶中,有約190戶被發現擁有香港住宅物業,60個單位已被收回,另有約20戶被發遷出通知書,餘下約110戶會按序跟進租約管制行動/檢控。
設最低刑期增阻嚇力
房署正密鑼緊鼓展開行動,調查在本港持有住宅物業情況、住戶擁有的車輛等,然而真正難處理的,是部分公屋住戶在內地及海外擁有資產和房產,卻仍在本港擁有公屋。研究查核公屋住戶在內地及海外的資產申報,實際操作耗時且比較有難度,惟公屋單位是否被濫用,不可能不留下痕迹,包括有沒有人居住、是否長住,在水、電等耗用量上亦會有所反映。因此短期內,房署可與不同政府部門,包括入境處、水務署、港燈、中電及土地註冊處等合作,了解公屋住戶是否在港、公屋是否實際有人居住等。此外,雖然現行法例下,公屋居民如故意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惟不少個案都獲輕判或緩刑了事,懲罰力度有限。就此,政府可研究讓司法機構了解公屋濫用的現狀,增設最低刑期,提高阻嚇力。
公共房屋作為珍貴的社會資源,理應合理分配給最有需要的人士。若放任濫用公屋行為,對20多萬在惡劣環境中生活、輪候公屋多年的市民十分不公平,因此政府必須繼續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同時加強宣傳教育,多管齊下確保將公屋單位編配給真正有需要的市民,保證公共房屋資源用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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