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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舉報虐兒 未設時限惹議

【本報訊】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早進入逐條審議階段。議員林素蔚對條例草案中提到「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的定義表示關注,並認為「切實可行」意思可以很主觀,問到當局是否設有時限,避免人員拖延。
當局:視情景彈性判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指,每宗個案性質與複雜程度不同,不會劃一指定時間及期限,希望為專業人員提供彈性作出判斷。社署副署長黃國進說,《強制舉報者指南》將列出需要盡快舉報的情景,又指每宗個案報告時間或有不同,如人員決定召喚救傷車為兒童處理傷勢,舉報時間會較短,可能大約一小時內。
黃又舉例,如面對性虐待個案,受害人情緒波動或有自殺傾向,專業人員需要先處理環境問題和兒童情緒,因此需要留有彈性,只要該專業人員讓法庭知悉已經在合理時間內盡快舉報,亦已滿足法例要求。
代照顧者均可被起訴
條例草案另列明「負責人代表管養、看管或照顧該兒童人士」,議員黎棟國關注「負責人」涵蓋的年齡範圍,舉例如果負責照顧人士未滿18歲是否也受到條例規管。議員鄧家彪亦問到,如果有家長將子女交予鄰居照顧,該鄰居也是否屬於「負責人」。
黃國進指,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超過16歲具看管和照顧責任,均可界定為「負責人」;此外,過往曾有父母將兒童轉交朋友照顧,其後出現嚴重後果,該人士亦被相關條例起訴,故需要根據事實情況判斷某人擔當負責人的職責。
律政司代表說,現時草案未有寫明引用該條例,不能夠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將再與局方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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