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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首領:「要槍」屬憤怒之詞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
曾收同謀萬元 資助堵路
已認罪的黃振強續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並播放黃的錄影會面紀錄。黃於會面中談及有同謀者曾表示可提供槍械及槍手,但黃強調「我好多時話要槍係一時憤怒所致,都想投其所好……拖延住佢從而拎啲資金」。
黃振強於錄影會面中表示,他於2019年元朗721事件後,在一個公海群組認識同謀者吳智鴻,吳有提供「援助金」予黃參與堵路等活動,並曾提供共約一萬元援助予他。
吳亦曾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他預料吳有倉庫放置槍械和攻擊性武器。吳亦曾稱可提供槍械及槍手,並曾相約黃試槍,但黃指「唔想掂呢啲」。
黃昨亦續接受女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律師盤問。黃認同劉對他算是「言聽計從」,並協助開設「育龍」telegram頻道,並處理籌款的帳戶、使用戶口收取資金等。黃又稱有把「育龍」的控制權及話事權清楚告知劉,並指劉是清楚知道2019年12月8日的行動會涉及使用槍械及炸彈。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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