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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預設醫療指示草案 至親定義惹質疑

有議員對草案中「至親」定義提出疑問。 有議員對草案中「至親」定義提出疑問。
有議員對草案中「至親」定義提出疑問。
【本報訊】香港現時並無法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地位,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的立法框架,包括採用標準表格的安排,以及實施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立法框架,包括採用訂明表格的安排,政府提出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相關委員會昨日進行逐條審議,有議員對「至親」定義提出疑問,又詢問其他不屬於至親範圍內的人能否向原訟法庭申請宣告裁斷預設醫療指示的有效性。
不包括海外註冊同性婚姻
當局表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需要有責任人,至親定義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孫、兄弟姐妹、祖父母,而海外註冊同性婚姻、海外公民夥伴關係在沒有特別定義的話不包括在至親之內,而向原訟法庭提出宣告方面,主診醫生可以判斷該人和訂立人的關係,如有關受影響者的主診者合理地斷定,有關人士與該受影響者關聯之密切,足以使有關人士在乎該受影響者的福祉,可給予某人許可,因此不一定是至親,又指之後會修訂,如同居人士如能證明是同居,或可包括在內。
不過,議員林素蔚表示至親的定義是否太寬鬆,因包括繼子女、繼父母等人員,擔心會出現「溏心風暴」的情況,而同居關係也不穩定,詢問臨床經驗是否為其下定義。當局表示醫生會找信任的責任人,即便是繼兒女、朋友,只要沒有利益衝突,和病人特別相熟便可,多數情況需要靠臨床「拆彈」。當局又表示同居的定義在現有法例有先例,他們要在醫生前講述證據,且要講「一個信字」,之後或許會出實務指引助醫生判斷。
當局又指在臨床上,當醫生為新病人診斷,會建立家庭圖,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病人有可能會表示沒有聯繫,醫生也會核實他們關係,印證他們能否負上決定責任,稱只要有電話能夠聯絡,都會確認,又指如果有很多糾紛,建議先不簽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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