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首領認示威中掟汽油彈
【本報訊】 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已認罪的黃振強續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黃承認曾在示威中掟汽油彈。
稱與女被告談槍炸彈
黃振強昨繼續接受女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盤問。黃承認,他曾在2019年示威期間投擲汽油彈,當中包括10月1日在荃灣舉行的示威。他認為,用汽油彈都算組織恐怖主義活動。另外,大狀質疑,劉佩凝是黃振強一隻「好細嘅棋子」,根本不會與劉談及槍和炸彈。黃不同意,強調自己曾向劉簡單交代行動。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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