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首領認用捐款賭錢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
4個月輸逾10萬元
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已認罪的黃振強續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承認曾將金主的捐款用作賭錢。
黃振強繼續接受女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盤問。黃振強承認,2019年初賭博次數頻密,每隔幾天就投注「一千幾百」,2019年至9至12月間,他賭輸超過10萬元。黃振強又承認,有將金主的捐款用作投注,而劉佩凝和「屠龍小隊」隊友均不知他「賭到咁大」。另外,庭上提及,黃在2019年12月被捕,至去年表明認罪。黃昨指,他認為自己有責任講述事件,協助法庭,因此選擇認罪。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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