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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首領:曾商殺警大行動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已認罪的黃振強續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
黃振強昨接受盤問下,確認他屬「屠龍小隊」最高決策人物,他曾與同謀者吳智鴻,討論殺警「大行動」。
被指曾向3財務公司借貸
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律師指,黃振強曾向3間財務公司借貸,案發時每月須還款共約3,000元。劉佩凝曾分7次轉帳共24萬多元給黃,黃確認,對於劉是否「屠龍小隊」成員,黃形容她不是常規主要成員。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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