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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首領:執法者對我動武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已認罪的黃振強續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他供稱被捕當日,有執法人員向他使用武力。
黃振強昨接受盤問時指,原定行動當日,即2019年12月8日,他在安全屋被拘捕。被捕前,數名執法人員曾對他使用武力,用手掌拍他面部,向其身體揮動警棍,黃感到痛楚。黃說,整個過程持續約十多分鐘,他覺得很無助,而且「好驚」,其後執法人員給他飲水,讓他冷靜,然後黃向執法人員提供手機密碼。
曾叫李家田自首 辯稱講笑
另外,從相關群組訊息對話中,李家田提到行動前夕疑似被跟蹤,黃振強叫李家田自首,黃早前解釋是開玩笑。辯方昨指,李家田不會知道黃是否認真,黃回答說,覺得對方不會自首,謂相信對方有能力判斷他純屬開玩笑。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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