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隱形加班 當局倡僱傭自訂條件
【本報訊】經歷新冠疫情,打工仔工作模式出現轉變,線上工作愈趨普遍,有僱員反映被要求利用通訊工具「加班」。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昨日書面回覆質詢表示,《僱傭條例》已經訂明僱主在僱員就職前必須向僱員說明僱傭條件,包括工資、工資期及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等,在不違反《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的前提下,僱傭雙方可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包括工作時數及超時工作的補償安排等。
議員黃國表示,以線上工作的新工作模式愈趨普遍,不少僱員反映在非工作時間被要求利用通訊工具工作,關注當局會否考慮完善勞工法例,確立線上隱形加班的定義及計算有關補償準則。
協定工時補水安排
孫玉菡指,勞工處經不同途徑,包括人力資源經理會及行業性三方小組,鼓勵僱主採納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建議僱主應以合理和公平的原則訂立僱傭合約條款;並提醒僱主在安排僱員使用網絡或電話等通訊工具進行遙距工作時,應充分諮詢僱員及與僱員協定工作時數及超時工作補償安排等。
對於有不少公務員反映,經常被要求在非工作時間線上隱形加班,但不獲任何補償。孫說,根據現行政策,逾時工作只應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進行,並應減至最少;逾時工作通常應以補假作補償,如在逾時工作後一個月內無法或不大可能放取補假,合資格的公務員可獲發逾時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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