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首領:不知放炸彈近油站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已認罪的黃振強續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指自己沒留意到炸彈位置近油站,亦不知炸彈威力。
謀殺警 「趁亂乘機啪兩條」
黃振強昨續接受辯方大狀盤問。庭上展示與案相關的訊息,顯示同案被告吳智鴻曾問黃,是否想殺執法人員,黃回答說,「我諗住趁亂乘機啪兩條,永久棄」、「唔好畀我teammate(隊員)知」。黃昨在庭上說,無必要讓他們知道,他做這麼危險的事。另外,辯方問黃振強,有沒有留意到炸彈附近有油站,指出若引爆炸彈,後果不堪設想。黃回答指,沒留意到炸彈擺放位置鄰近油站,亦不知道炸彈威力。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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