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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 首領擅用眾籌賭博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於高院續審。被指是「屠龍小隊」領導者、認罪被告黃振強續以控方證人作供。控方完成主問,辯方開展盤問,黃振強否認私吞眾籌所得的款項。
否認私吞款項
黃振強早前指,他們小隊會利用名為「育龍」 的Telegram頻道來眾籌資金,黃振強及本案女被告劉佩凝有份管理。控方昨在庭上展示頻道內一些對話,顯示有自稱來自台灣的人說,可捐贈面具和濾罐,捐款頻道回應稱比較想要軍火。捐款頻道亦曾說「我哋隨時都可以殺狗,宜家係籌緊安家費同後路」,又說「佢哋想真屠龍,班仔真係預咗犧牲」。黃振強在接受辯方盤問時確認,他負責管理「屠龍小隊」的眾籌款項,黃承認沒經隊員同意,使用該些款項來賭博,但否認私吞款項,或訛稱以10數萬元買汽油彈。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女),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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