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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領導指女被告有管理TG眾籌

有人涉透過眾籌購置裝備及汽油彈。 有人涉透過眾籌購置裝備及汽油彈。
有人涉透過眾籌購置裝備及汽油彈。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被指是「屠龍小隊」領導者、認罪被告黃振強續以控方證人作供。黃稱,他們會透過Telegram頻道眾籌,外號「龍女」的案中唯一女被告有份管理。
稱家長金主供錢買汽油彈
黃振強指,他們示威需要購置裝備及花數以十萬港元買汽油彈,有「家長」或「金主」提供資金。約於2019年10月,他透過被告嚴文謙認識外號「龍女」的女被告劉佩凝,劉曾透過訊息問「要幾多?幫到我就幫,唔得我就私人錢」、「錢無咗可以搵,手足無咗搵唔到」。之後,名為「育龍」的Telegram頻道啟用,用來眾籌資金,黃振強及劉佩凝有份管理。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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