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案 屠龍小隊擬行動後赴台軍訓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被指是「屠龍小隊」領導者、認罪被告黃振強續以控方證人出庭作供。黃指,行動前有成員懷疑被執法人員跟蹤,行動後有計劃過全隊到台灣軍訓。
稱負責引戰 有成員疑被跟蹤
黃振強供稱,他們打算在12月8日行動,「屠龍小隊」只負責引戰,不會親手使用任何槍和炸彈。行動前夕,有成員問及「8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亦有人提到懷疑遭執法人員跟蹤,以及擔心「大行動」會令人誤會是「屠龍小隊」使用槍和放炸彈。當時黃振強說「星期日行動細節我星期六會講,大家準備full gear」。他們打算「大行動」後,「走佬」去台灣參與軍訓。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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