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案 屠龍小隊擬殺警後「全民執槍」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於高等法院續審。被指是「屠龍小隊」領導者、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出庭作供交代具體計劃,表示打算射殺執法人員後,便進行「全民執槍」,務求跟執法部門武力對等。
圖破壞銀行引目標到場
黃振強供稱,2019年12月初,他跟同夥吳智鴻等人,準備在12月8日大型遊行期間殺警,他們談到想「裝修」(破壞)灣仔軒尼詩道中銀分行,引執法人員到場後,便引爆紅色細炸彈,當執法人員走到另一位置,就引爆藍色大炸彈,附近會駐有槍手,待示威者「走晒」就會射執法人員,務求令「殺警最大化」。當執法人員受傷倒地,示威者就執槍,以達致武力對等。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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