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揭虐兒唔舉報 刑期低到離譜
指最高囚3個月欠阻嚇力度
立法會在周一就《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召開會議,條例指出,有關專業人士如發現嚴重虐兒個案時必須作出檢舉,政府原定的最高判罰標準是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相關草案委員會認為內容明智且精準,會令專業人士有更安心發揮專業能力的空間。不過,有議員則指出,草案的判囚3個月之判罰力度過低,甚至直言「低到離晒譜」。
條例中詳細列明,醫生、社工、教師等25類的專業人士,必須舉報嚴重的虐童個案。草案中還增設附表列明何為「嚴重傷害」,需要證明指明專業人員「確實產生懷疑」。把兩項免責辯護更改為豁免條文,並建議加入新的免責辯護條款,容許指明的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為理由而不舉報。
議員鄧家彪昨日表示,此次修例最獨特的是將本身原則性、概括性的條文表述變為4個附表,明確列明了什麽情況屬於「嚴重傷害」,他直言「有一個更清晰法例一定是好事」。另外,也容許有關專業人士以合理的理由不去舉報有關個案,容許了一個專業空間;在搜證方面也一定要有一個規範標準,才會被舉報。
促嚴重個案可監禁一年
另外,議員田北辰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香港有關強制舉報虐童的判罰力度過低,在澳洲及美國等地的最高判罰可以達到3至5年,批評本港的3個月判罰「低到離晒譜」。對於引入兩級制罰則,田則認為若分為兩級制,嚴重個案的最高判罰應該去到監禁一年。
對於日前的會議,議員黎棟國對修訂表示支持,認同條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兒童。黎指出,有議員提到全球多國都有監禁刑罰,但是即便澳洲也有部分州是僅罰款最多10,000澳元。他表示國外的情況可以供香港參考,但並不需要完全跟足,能通過刑罰獲取最好的結果,才是重要之目的。
虐童案一宗都嫌多,惟近年來香港虐童案件頻頻發生,早前的童樂居虐童案與5歲女童被虐致死案,令全港嘩然,當局更指出,平均每年有6宗因襲擊而引致兒童死亡的個案。雖然社會福利署已為處理虐兒個案制訂詳細的程序指引,但現行的自願通報方式,經常被批評為過於被動及屬補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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