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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案 領導者指「屠龍」寓意打敗速龍小隊

【本報訊】 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在港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
7男女涉參與暴動
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被指是「屠龍小隊」領導者、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出庭作供指,「屠龍小隊」意思是連警方速龍小隊都可以打敗。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無業)、嚴文謙(21歲,學生)、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女,24歲,無業)。
黃振強供稱,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大遊行,示威者與執法人員對峙,有人「裝修」二陂坊的店舖。他稱,有示威者覺得復仇成功,勝利沖昏頭腦下,他們覺得應該「響朵」,決定將小隊命名為「屠龍小隊」,寓意「連警方速龍小隊都可以屠」,即能夠打敗警方。
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日期橫跨2019年8月至12月,控罪中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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