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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洋大狀案 上訴庭指國安法條文清晰

Tim Owen未能擔任違國安法案的辯方抗辯一職。 Tim Owen未能擔任違國安法案的辯方抗辯一職。
Tim Owen未能擔任違國安法案的辯方抗辯一職。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涉違反國安法一案,他早前擬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替他辯護,律政司反對,但由高院原訟庭至上訴終院均失敗。港府及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常委會於前年12月宣告,有關問題應先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黎及後入稟高院,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並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黎再向上訴庭提上訴。上訴庭本月駁回上訴,昨頒判詞解釋判決理由,表明國安法條文清晰,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申司法覆核被駁回
上訴人黎智英,擬答辯人分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據黎智英一方入稟時稱,國安委向入境處處長稱,在考慮可能會危害國安的基礎及潛在風險下,建議若Tim Owen再申請工作簽證來港代表黎處理涉違國安法案件,處長應拒絕。黎智英指國安委並無相關權力作此決定。原審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去年5月作出裁決,指國安委沒有越權,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監督國安委的工作,駁回黎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黎智英之後提上訴,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上訴聆訊在4月16日進行,上訴一方指,香港法庭針對國安委的決定仍具有司法管轄權,若有關決定屬於越權,司法覆核應該仍然適用,另法庭應要考慮內地法律專家就相關條文之解釋。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至昨日頒判詞解釋理據。
上訴庭在判詞指,根據國安法第14條,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相關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訊息不予公開,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上訴庭指,有關條文清晰,沒有任何灰色地帶,詞義不可能有其他解讀,法庭毋須專家協助。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指,委員會決定並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黎智英上訴。律政司要求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但上訴庭認為,雖然最終敗訴,但上訴方提出上訴並非不合理,故頒令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來評定訟費。案件編號:CACV 1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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