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 證人稱屠龍小隊成員欲認罪交代
【本報訊】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本案首名證人作供。國安處執法人員稱,「屠龍小隊」成員黃振強在去年5月,主動表示欲認罪及交代一切。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無業)、嚴文謙(21歲,學生)、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女,24歲,無業)。
共會面10次 已銷毀筆記
國家安全處姓劉人員供稱,2023年5月19日收到懲教署通知,黃振強欲與調查其案件的執法人員會面。他之後跟黃會面10次。劉稱,5月19日會面中他有寫筆記,但返到寫字樓便把筆記銷毀,強調這是他的個人決定。劉說,會面長約一小時,總結是黃表示打算認罪,想交代整件案的所有事情,着黃通知自己法律代表,再轉達控方。劉供稱,當時並非警誡會面,不用保留筆記,亦不必先向上級請示。他不同意銷毀筆記屬不尋常。
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日期橫跨2019年8月至12月,控罪中串謀者包括黃振強。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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