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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首案 控方:被告西貢試槍 有兩炸彈

【本報訊】2019年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繼續讀出開案陳詞,指控罪元素是有協議,不需要實際完成計劃;又指若有人揚言想殺另一人,或僅屬情緒發洩;但如果該人購買武器、「踩線」(到現場視察),則佐證了協議正在進行。控方稱,被告的計劃最終失敗,只因遭執法部門拘捕。
控方的開案陳詞續指,2019年11月凌晨,吳智鴻等人曾以「行山」為名到西貢試槍。同年12月,吳於訊息群組中說「聽日下午收嘢」、「收完攞去上次玩鏹水華仁個(嗰)度,搵個草叢收埋」,又稱「兩個炸彈,記得帶背囊」、「小心漏味」、「畀的士佬督灰」。
稱與屠龍小隊籌備就緒
控方說,吳與屠龍小隊籌備計劃一切就緒,行動前夕,吳說「好似有鬼」、「有狗跟我」,之後吳便被捕。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無業)、嚴文謙(21歲,學生)、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女,24歲,無業)。
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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