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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例首案 控方:被告擬大小炸彈殺警

【本報訊】2019年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提及被告計劃安置一大一小炸彈,小炸彈會先被引爆,當執法人員往大炸彈方向走,便再引爆大炸彈。控方強調,炸彈所造成的傷害是無差別,亦無分政治立場。
「一切就緒」 等電話打入去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無業)、嚴文謙(21歲,學生)、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女,24歲,無業)。控方開案陳詞指,本案牽涉2019年8月組成的組織「屠龍小隊」,被告計劃安置一大一小炸彈,小炸彈會先被引爆,當執法人員往大炸彈方向走,便再引爆大炸彈。其中小炸彈爆炸威力為半徑100米範圍,內有兩公斤炸藥;大炸彈的威力為半徑400米,內有8公斤炸藥。控方形容,當時「一切就緒」,只要一個電話打入去,炸彈就會爆炸。另外控方指,部分被告曾到台灣軍訓。
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日期橫跨2019年8月至12月。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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